- RKAB 提交
从事勘查或生产运营的许可证持有人,应通过RKAB信息系统向部长或省长提交年度RKAB以供批准。RKAB每年编制一次,作为企业活动的执行依据。
能源与矿产资源部条例第10号/2023(第3条)
(1) 勘查RKAB有效期为1年;生产运营RKAB有效期为3年。
(2) 若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3年,生产运营RKAB的编制期限应与许可证有效期相匹配。
- RKAB 提交程序
1. 提交期限
a. 自勘查或生产运营IUP/IUPK,或合同/协议延续IUPK签发之日起最迟30日内提交; 和
b. 为次年度RKAB,提交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1月15日期间。
2. 若许可证或其延长期限在11月15日后签发,许可证持有人须在当年结束前提交RKAB。
能源与矿产资源部条例第10号/2023(第4条)
(1) 勘查RKAB须在许可证签发后30日内提交;次年度勘查RKAB须在当年结束前45至90日间提交。
(2) 生产运营RKAB须在许可证签发或延长后30日内提交;次年度RKAB须在当年提交第二季度报告后至年末前45日内完成。
(3) 若许可证签发距年末不足45日,许可证持有人须在年末前提交下一年度RKAB。
- RKAB 提交要求
1. 提交资料
a. 勘查活动
(i) 行政性文件;
(ii) 矿产或煤炭PNBP缴纳凭证;
(iii) 勘查活动实施与计划的数字地图;
(iv) 勘查阶段复垦保证金缴纳证明; 和
(v) 具备矿山技术负责人。
b. 生产运营活动
(i) 行政性文件;
(ii) 由以下人员出具的资源与储量估算报告:
a) 金属矿、非金属矿及煤炭具资格技术人员(Competent Person); 或
b) 岩石类矿产企业内部负责人;
(iii) 矿产及煤炭自然资源PNBP缴纳凭证;
(iv) 采矿活动数字地图,包括:
a) 后续勘查活动实施与计划图;
b) 采矿实施与计划图;
c) 土地开拓实施与计划图; 和
d) 若作业区位于林区,须附依据IPPKH或使用林地批准的林区位置图;
(v) 具备矿山技术负责人;
(vi) 在RKAB申请年度前一年缴纳生产运营阶段复垦保证金;
(vii) 生产规模与采矿位置应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环境许可文件,且不得超出核准产能; 和
(viii) 采矿位置须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环境许可文件一致。
2. RKAB审批申请中,许可证持有人须说明生产量预测,并与国家矿产和煤炭产业/市场需求相符。
3. 如遇以下情形,RKAB可在信息系统外提交:
a. RKAB信息系统或网络障碍持续超过7个日历日未能修复;
b. 信息系统发生技术性阻碍;
c. 发生不可抗力导致系统受扰; 和/或
d. 省级尚未建立RKAB信息系统。
能源与矿产资源部条例第10号/2023(第8条)
- 总司长代表部长或省长批准RKAB,包括:
a. 勘查阶段
i. 勘查技术; 和
ii. 财务。
b. 生产运营阶段
i. 行政事项;
ii. 勘查、资源与储量;
iii. 采矿生产;
iv. 冶炼与精炼;
v. 销售;
vi. 社区发展与赋能计划;
vii. 矿山安全; 和
viii. 财务。 - 总司长代表部长或省长,可在上述项目外增加其他评估标准,作为RKAB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
- 部长或省长的评估与批准程序
1. 评估期限为5个工作日,用于:
a. 若申请已符合全部要求,则给予批准; 或
b. 若未满足全部要求,则退回修改。
2. 若评估中需修改,许可证持有人须在每次修改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评估与补正最多可进行3次。
3. 部长或省长应在评估及补正完成后最迟8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拒绝决定。
4. 若申请文件完整,但在期限届满后系统未作出决定,则系统将自动生成RKAB批准。
5. 若RKAB被拒,持证人可再次申请一次。
6. 若批准文件存在行政或评估错误,部长或省长可进行修正。
能源与矿产资源部条例第10号/2023(第6条)
1. 根据评估结果,自完整接收申请之日起,最迟30个工作日内应给予批准或拒绝。
能源与矿产资源部条例第15号/2024(新增第6A条)
2. 若RKAB复议后仍被拒,许可证持有人可再次申请,规定如下:
a. 勘查阶段:可于下一年度重新提交。
b. 生产运营阶段:可于下一年度重新提交,用于三年期矿业经营计划。
- RKAB执行
1. 已获RKAB批准的持证人,仍须取得林区使用许可/借用批准、完成土地权属,并/或取得海域利用批准。
2. 持证人仅可在RKAB批准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3. 持证人开展业务时,须严格依照已批准的生产运营阶段RKAB执行。
4. 持证人在运行年度如需调整RKAB,应提交当年RKAB调整申请。在调整审批期间,持证人可继续依据原批准RKAB开展业务。
能源与矿产资源部条例第10号/2023(第9条)
1. 持证人每年须依照已批准的RKAB执行矿业活动。
2. 持证人不得超出RKAB批准的年度生产计划进行矿产或煤炭生产。
- RKAB 变更
1. 持证人每年度可提出一次RKAB变更申请。
2. 变更申请应在提交至第二季度季度报告后,或最迟在当年7月31日前提出。
3. RKAB的编制、提交及批准程序同样适用于RKAB变更。
4. 在以下情况下,持证人可提出当年RKAB变更:
a. 政府关于国家矿产产量政策发生变化;
b. 未达成国家矿产产量目标;
c. 未满足国内工业和/或能源需求;
d. 环境承载力不足以支撑生产运营;和/或
e.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5. 在生产运营阶段RKAB批准产量为零的持证人,可提出RKAB变更,条件如下:
a. 已获可行性研究变更批准; 和/或
b. 已完成矿业经营实施所需许可。
6. RKAB附录变更可在不修改RKAB正文的情况下提出,包括:
a. 运输、储存/堆存设施及炸药购买或使用;
b. 静态爆破;
c. 年度液体燃料储存/堆存;和/或
d. 进口、再出口、临时进口或货物转让设施。
能源与矿产资源部条例第15号/2024(第10、10A条)
1. 持证人可提出一次RKAB变更:
a. 勘查阶段:当年活动计划;或
b. 生产运营阶段:当年活动计划变更,或在已批准RKAB剩余期内的计划变更。
2. RKAB变更应在提交第一季度报告后,或最迟在当年7月31日前提出。
3. 在以下情况下,可在当年提出多次RKAB变更:
a. 出现障碍;
b. 环境承载力不足以支撑生产运营;
c. 政府矿产及煤炭产量政策调整;
d. 未达成国家矿产及煤炭产量目标;
e. 未满足国内矿产及煤炭需求;和/或
f.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4. 生产运营阶段RKAB批准产量为零的持证人,可随时提出RKAB变更,条件如下:
a. 已获可行性研究变更批准;和/或
b. 已获环境、林业或相关部长/省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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